退休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劳务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则没有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无故辞退已退休的返聘员工应当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虽然双方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签订的劳务合同仍要受到《合同法》的而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约将返聘的退休在工作人员辞退,则要承担违约责任,退休在工作人员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是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