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存在几个问题:
1、国家明令禁止“以租代征”,你说的征收应该是外村人承包该土地发展养殖业。外村人要想承包你们村的土地必须要经民主议定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是村民代表同意。
2、不知该土地原来是否是基本农田或是其他农用地,在基本农田上禁止修建养殖场。
3、建养殖场根本不需要征收土地,只是部分管理房等要办理农转用,具体规定如下:养猪厂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办养殖厂还需要经历相关备案等程序:外村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关于土地边界问题,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你享必要的相邻权,对方可以主张地役权,如果养场影响了你土地的耕种和收割,可以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