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30年,目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30年的承包期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同样的道理,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却是可以继承的。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自承包人死亡时即可开始,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整个家庭消亡。所以对于父母去世后,父母名下的承包地有可能被收回,但对于父母生前应得的承包收益,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