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视具体情况而定:
1、再婚妻子若只是想在丈夫去世后(丈夫去世婚姻关系解除)取得房屋的使用权(继续居住),一般要看再婚妻子此刻的生活经济条件,若有继续居住的需要法律是保护的,可居住的时长也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
2、再婚妻子若只是想在丈夫去世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的主人,不光能住还能处置房屋),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相关财产归属情况,特别是有没有采用协议财产制,即曾经有无就房屋归属夫妻双方或妻方的约定,若有再婚妻子有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视房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继续居住;若没有,因是婚前财产(仅丈夫一人为所有权人),法律一般界定为丈夫的遗产,按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若丈夫无相关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因妻子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取得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视房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继续居住。以下为补充,希望对您有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