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中止阶段是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有观点认为,中止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理由为,执行中止是指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进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工作才继续进行,故执行中止并非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的。律师认为,迟延履行事实发生后,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否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应当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2、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由于执行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于是有人主张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但是,实务中绝大多数和解协议未能得到履行是因为义务人的拖延而造成的,如果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律师认为,执行和解通常是权利人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为了增加债权尽快实现的机会而作出一定的让步,当义务人不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以致案件恢复执行时,不应当使权利人因为同意和解而遭受到实体权利的损失。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