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交付定金,定金交付后合同生效”,那么合同于25号签订,您应该在25号时交付定金,您在27号交付定金,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违约责任,要看双方合同里是否有相关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
最后,建议您跟对方协商,将损失降低到最低,从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我的补充::44补充一下:
1、本案以定金交付时合同生效,那么您未在25号交付定金,那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该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您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您是需要进行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