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的保存期限。虽然公安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属于行政处罚类案件,因此仍然适用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属于一般治安案件的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一般和重要的区分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法律依据如下: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规定:8.7.5.1 重要的 (永久)8.7.5.2 一般的 (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