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险关系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协保”指标由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政策规定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市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在市再就业办公室批准的“协保”指标内,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其实际缴费能力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协保”人员缴费总额、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问题签订《“协保”缴费协议》,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凭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结算凭证以及“协保”人员名册办理有关发放《劳动手册》手续。
三、“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归口管理、一头结算的办法,即由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将所属企业“协保”人员按规定应缴的社会保险归集汇总后,按照所签订的《“协保”缴费协议》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四、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原则上应以现金形式为“协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其退休日止。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分期均衡缴纳,签订协议后的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金额的30%。
五、职工按规定签订“协保”协议后,单位应及时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入指定的“协保”人员养老保险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