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之间的冲突是因房屋毗连部位的维修或其他相邻关系处理不善而引起的,如一方不愿维修由已方使用责任造成的房屋毗连部位的质量问题(或阻挠管理公司维修非毗连方责任但需已方配合的房屋质量问题),或口音扰邻等,这时问题就不仅仅存在于相邻方之间了。由于物业公司管理职责中具有保障善意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就使得这一纠纷涉及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业主或发展商授权的管理者,不能再以局外人的角色进行调解,而是有义务协调相邻关系矛盾。物业公司处理此类事件时应充分注意方式方法,在进行劝说、催促和协商沟通仍无效时可采取如下方法:
1、在小区内予以公布,让全体业主知道侵害方的无理行为,迫使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提醒其他业主注意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2、在可能情况下请政府管理部门采用强制措施解决,所需费用由毗连双方分摊。
3、根据已签订的业主公约,对拒不服从物业管理规定的一方采取暂停服务的措施。
4、同时,物业公司还可以以管理者的身份,从侵害方破坏管理委托合同 ,违反管理公约的角度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