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机会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在穷尽所有的执行手段和方法后,仍然无法使得案件全部执结,执行程序暂时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于是,人民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我国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案件一种结案方式。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结案方式。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的第十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可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