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告一段落之后,执行行动便宣告终止不再继续推进。因此,原有的执行程序无法被重新启动,唯有在做出中止执行决定后方得继续推动执行。而执行终结,作为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它的诞生以及发展壮大,都是为了满足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份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实现,换言之,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顺利执行完毕。这种现象并非法律或者司法存在缺陷,而是一种正常且不可避免的风险。为了更有效地达成民事执行工作的既定目标,对于那些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已无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我们有必要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二、终结执行后恢复执行有期限吗
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倘若被执行人再次具备可供执行之财产,则该执行可随时恢复,且不受时间或次数之限制,唯一的明文要求就是相关证据必须确凿可靠。所谓“恢复执行”,乃是一种既定的法律制度安排,它旨在通过中止的司法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状况发生转变,即中止原因得以消除而得以恢复执行活动的进程。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在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之后,相关行为会随之终止,原有程序无法被再次启动,必须在中止状态下进行重启操作。执行终结作为民事执行体系中的核心环节之一,其设计初衷就是为了充分满足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诉求与需求。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并非所有根据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益都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在某些情况下,案件的执行工作甚至有可能遭遇各种阻碍和困难。这些现象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律或者司法系统本身存在缺陷,相反,它们都是司法实践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正常风险。因此,当我们面对那些已经无法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下去的案件时,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以合法方式宣布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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