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仅仅是形式问题,一般不要求必须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盖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生效”字样。因此在形式上只要公司盖章一般情况下均有效,但实体上不排除公司内部人员与其他人员勾结私自加盖公章被证明属实,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
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
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合同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一定要对变更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对簿公堂的话,有可能被推定为未变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一般可依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