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出让年期内,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包含土地价款);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