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底为表明自己的忠心,季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季某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两居室的房产与李某共同所有,并将一半产权份额赠与李某。双方将该协议做了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证变更手续。此后,季某曾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双方决定分手。2004年,李某向,要求分割上述房产,认为自己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接到诉状后,被告季某提出反诉,要求撤销赠与,所赠房产返还季某所有。季某认为,当初赠与房产给李某,是以为李某会与自己结婚,因此才同李某签订了那份赠与协议。现在双方出现矛盾,不可能再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协议无效。李某认为,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是为了结婚而赠与,季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履行自己签署的这份协议。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男女双方谈恋爱时往往会为了表忠心而做出赠与财物等行为,而等分手后又会产生诸多财产酣顶丰雇莶概奉谁斧京上的纠纷,对于赠与的财物最后就会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该公证协议中虽未写明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双方共同居住的表述,可以认定季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李某就失去了继续占有房子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