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咳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住院伙食补贴: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5、交通费: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凭据为证。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