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涉及公房使用承租的问题,针对赵女士提出的是否有权继续在公房里居住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六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因此,赵女士离婚后在解决住房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暂时居住在前夫婚前承租的公房里,但暂居期限一般超不过两年,并且需要交纳必要的费用。根据“《解答》”第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赵女士另租房经济上确实有困难,其前夫有负担能力,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她的前夫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帮助她另租房屋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