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法中请病假的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必须给医疗期满的劳动者提供原岗位,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则需要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则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之后,如果继续提交病假单,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照医疗期满解除劳动者的,首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