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信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区别关键在于失信一词上。 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 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被执行人:通过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 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其中包括: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