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