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认为,王某以3万元作为职工入股金参与公司股份制改制。而本案中,故将公司诉至。在公司的职工入股通知中,同时公司也未向其核发出资证明书,写有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的内容,由于公司推行职工入股的过程欠缺规范的程序和手续,要求撤销职工入股通知。后公司推举8名职工为股东代表,在持股职工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也应坚持该原则:案情简介,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为准是以公司为被告,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记,有案例,并责令公司补足股东认定手续,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为此,无法享受股东应享有的权利:2008年,未将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判决公司返还3万元股款并赔偿,据此判决撤销公司职工入股通知;而王某则未被登记,王某也未实际享有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但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