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如果被执行人个人欠债,被执行人是成年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父亲名下的房产与他无关。不会强制要求不应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否则就是于法无据。
第
二,如果被执行人个人欠债,其父亲曾经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予以担保或者抵押,经审理判决后,执行局可以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父亲的房产。
第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