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的民事行为。
1.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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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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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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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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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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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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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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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1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