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食品安全法》等
解析:
校长是对学校履行全面管理责任人,同时也是学校的法定代理人,所以在学校内部管理中不能存在第二个法人代表,所有的社会行政行为须要法定的代表人同意才能办理。
校长被撤职、免职、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的刑事责任,还应当由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来承担。
当然,校长也可能因监管不力,涉嫌渎职犯罪,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