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是因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虽属私法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利益,因此,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变更诉讼时效期间。且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认可”。而我国对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此,即使你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5年的诉讼期间,也不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