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所需材料:
第一步: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受理、发证。交通局窗口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上报市交通局制证,在承诺期内发给申请人《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需材料:
1、申请表;在基本情况一栏,表上只填写“齐全”与“不齐全”。
2、设备清单:完整的填写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3、人员花名册:填写所有人员,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有技术等级证书以及任何证书的人员将证书复印件附后;
4、维修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5、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6、工商核名通知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