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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房屋共有人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有拆迁房赔偿?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09-13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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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农业户口的能得到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补助。只要是共有人,就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依据法律和政策,享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  
    2、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农业户口人员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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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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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一)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通俗了说就是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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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店面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施搬迁行动之前,需要支付相关的筹备费用,如拆迁许可证办理、评估测量、法律咨询等费用。
另外,在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与维修费用、物资的拆卸、包装及运输费用、裁员赔偿金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与核算。
此外,还应根据拆迁政策确定是否应该计入奖励费用,如速迁费、拆迁奖金等等。
对于非住房性质的住宅房屋所导致的停产停业现象,都有望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的范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这其中包括了无法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由于搬迁行为确实导致损失的机器设备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等;
其次是停产停业损失,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而言,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以考虑酌情纳入预期经营损失;
再次是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与维修费用、物资的拆卸、包装及运输费用、裁员赔偿金等;
最后是基于拆迁政策产生的奖励费用,例如速迁费、拆迁奖金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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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房屋如何补偿
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关于遇到农村房屋拆迁房屋如何补偿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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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二婚工资算共同财产还是不算
[律师回复] 解析:
结婚之后,丈夫所赚取的薪资便自动归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共用财产生物。
关于如何界定和区分夫妻双方在此期间内所拥有的共有财产,很多人都存在误解,他们可能会认为各自所得的工资并没有包括在这一范畴之内。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若该夫妇在婚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共同收入,即构成了其婚姻中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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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共同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国家公务人员亲属犯下的犯罪,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互有意图的受贿行为。
这意味着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便利以为某些人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并未直接索求或者收取贿赂,然而他们清楚地知道,他们的亲属将会从这个过程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
这种情况又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
直接意图的共同受贿,即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便利以为他人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并未直接索求或者收取贿赂,但是他们期望他们的亲属能够从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
以及间接意图的共同受贿,即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便利以为他人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并未直接索求或者收取贿赂,但是他们默许或者放任他们的亲属能够从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
其次,是疏忽大意的受贿行为。
这意味着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便利以为他人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本身并未索求或者收取贿赂,但是对于他们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们的亲属从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的后果,他们本应预见到却未能预见到,或者他们轻信这样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然而最终的事实却是他们的亲属确实实施了从中获取或者接受贿赂的行为。
最后,是亲属利用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影响力,直接为他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受贿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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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征地能享受两次吗
房屋拆迁征地不能享受两次,征地主管部门会一次性支付所有的征地补偿款,而被拆迁人在领取了补偿款以后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拒不搬迁的征地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强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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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珠海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屋拆迁所涉及到的赔偿标准,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拆迁补偿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程度为依据,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用则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状况来制定,以每个月为单位对住户进行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用,是按照特定区域以及国家现行政策来进行细致的规划。
又因为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所以奖励性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需要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关于房屋的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经济损失,这部分费用同样是以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程度为依据,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用,它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这部分费用也是以每个月为单位对住户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的设立,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在具体的计算方式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两部分构成,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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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强拆怎么办
农村房屋被遭遇强拆的,如果是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来进行执行,并等待法院的最终裁定;如果是非法强拆的,可以打电话报警,而且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获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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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贿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法律领域,行贿罪并不属于任意性的共同犯罪类型。
在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尽管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密切联系,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两种犯罪行为被视为各自独立的罪名进行量刑处罚,并未体现出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故意和行为特征。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的一种犯罪形态。
就行贿罪而言,其通常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他们基于共同的故意,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贿方原本并无行贿之意,而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诱导或者激发了其行贿的意图,那么行为人和行贿人便具备了共同行贿的主观故意,进而共同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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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以宅基地所在耕地在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度产值作为参考依据,计算区间在六到十倍之间。
2.安置补助费:
此项补偿与耕地的征收面积和被征收前单位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相关联,并须将耕地数量除以前提条件中的单位人数,进行精确计算。
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民,其相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是宅基地所在耕地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四到六倍。
然而,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助费: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标准为单季产值的三分之一;
对于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其补偿上限为单季产值;
而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如能进行移植则由征地单位承担移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若无法移植且必须砍伐时,则由征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长成的树木,则由土地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辅助物补偿:
对于宅基地上存在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辅助性设施,其补偿方式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迁移费用或者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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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怎么算拆迁的面积?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算拆迁的面积,应当根据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当然的有一些情况之下可能会导致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的见证面积不一样,这个时候就可以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评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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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24农村宅基地新规有哪些变化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全面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作为核心任务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进程。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将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则,进一步加速推进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同时,我们将明确并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至全国,总体上要求确地到户,严格控制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实施范围。
此外,我们还将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更具体的操作指南。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我们将积极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工作,以期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情况的路径。
最后,我们将制定并完善承包经营制度的相关文件,规范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热情。
二、根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方案,我们将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其入市范围和途径。
这意味着,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将纳入入市制度范畴,并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和价格待遇。
农民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为了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我们将针对历史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问题,对超出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征收税费。
对于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原则上将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来实现一户一宅的政策目标。
对于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单位对外出售房屋国有划拨土地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然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若欲进行转让、租赁或抵押等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需经过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方可实施上述操作。
这些条件包括:
(1)土地使用者须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持有由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拥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用转让、租赁、抵押所获得的收益来抵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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