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养费: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