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行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认为另一方所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之后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实践中,该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孩子非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的情感付出和伤害;另一种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损失。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同居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现实中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通常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