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依法中止探视;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由此可见,探视次数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者由判决所决定的,各个家庭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判断。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