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不需要作什么鉴定,交警在现场勘察时即可查出。现在电动两轮车分电动自行车(电自)电动摩托车(电摩),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条例。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第37的规定,交警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事故车进行鉴定。因此,可以向交警提出申请,要求对该电动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纯正的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在20km/h以内,整车质量在40kg以内。而那些时速大于50km/h的,是电动摩托车;时速在20km/h~50km/h之间,或者整车质量在40kg以上但时速不大于50km/h的,是轻便电动摩托车。这两者都是机动车。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如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机动车)的区别。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摩托车的定义其中写到: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为摩托车,但其中并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