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陈某与A是一对夫妻,2007年2月15日,这对夫妻在信州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未来居住使用。后来,A在网上发布该房出卖信息。2011年3月24日,A以30万元将该房产出售给张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张某承担,由于该住房的房产证未满5年,为免交营业税等,双方协商过户手续到2012年3月上旬办理。之后,张某先后将29万元购房款转账到A、陈某的银行账户上,同时,A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条给张某。同年6月,陈某以不知丈夫将该房出售为由,和张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遭到张某拒绝。12月底,陈某向提讼。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认为,A通过网上发布售房信息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将该套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清且通过陈某、A的银行账号支付共计29万元,陈某应当知道丈夫的卖房行为。张某已取得该房的产权证及相关证件,并已支付大部分房价,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陈某称丈夫卖房不知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规,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