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A伙同被告人
B、
C、D,四人预谋后,由A在2010年9月1日0时左右,驾驶其投保的别克汽车故意撞上被告人C驾驶的另一辆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此向保险公司理赔,共骗取理赔款15800元。案发后,四人归案。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
A、
B、
C、D共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
A、B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
C、D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仅起到了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二人均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
A、B均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尚未对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量刑时亦对其二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据此,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9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