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死三人逃跑2006年1月31日,被告人A驾驶一中型自卸货车在106国道与相向行驶的B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B、随乘人员A1、A2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A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A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当天,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即车主与肇事人共赔偿原告人101650.56元,其中由车主承担75000元,其余由原告人向肇事司机追偿。2008年9月,A投案自首。A归案后,原告人B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A赔偿余款26650.56元。肇事逃逸后投案应如何量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被告人A肇事后逃逸,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不法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1650.56元,应予赔偿,车主已按协议赔偿原告人75000元,原告人要求被告人A按协议约定赔偿26650.5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2008年12月9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A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2665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