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者被判故意2007年5月25日中午,A因偷自行车被失主B、C等人抓获并遭到围殴,随后A跳入附近河中准备游到对岸逃跑,后因体力不支沉入河中。然而,被告人C等人见死不救,直到A沉入河中后才离去。故意罪的处罚标准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B等三人负有救助义务却,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鉴于三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007年11月5日,南浔区一审以故意罪分别判处B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据悉,此案为湖州首次以故意罪对“见死不救者”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