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旧法已经废止,如果没有查封的,一律按照最新法律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3、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