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身份证被扣留,需要身份证办事向其说明情况,必要时能够到派出所开具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限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资料、行驶资料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