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点,您所说的“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也应是通过《股东协议》等协议安排实现的。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实现的。r
其次,既然是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实现转让股权的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如果达到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一方就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另一方就享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如果有约定),并接股权。从本质上说,“强制收购”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协议的权力和义务。r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可撤销,或者合同解除,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形,如果合同被撤销了,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就不存在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情况。反之,协议有效,协议双方就需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