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下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如果当事人前后签订两份甚至数份合同,前后自相矛盾,一般应当依据后面签署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要以后面签订合同的内容为准。 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就某事项两款条款自相矛盾的,可视为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面的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