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使是院长也是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的。审判长就更不可能有这个权利了。当然,如果判决书中存在数字、姓名等笔误现象,则可以收回判决予以勘误修正,也可以另行补正,但肯定不可以撤销或更改判决内容的。不过,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如果人民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且经审理发现原来判决确有错误,则是可以也应该撤销错误判决,重新作出新的合法判决的。至于你的判决书下款是2008年1月21日,为什么在4月1日才送达的问题。其严重迟延的原因只有那个负责审判以及送达的法官才可以说得清楚,但无论如何解释该行为都是违法的,不管他是故意还是过失。当然,这样的判决日期只能从向你送达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