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实际上的无权代表行为,就是已经丧失代表公司做出法律行为的权利,视为同意。2、合同法49条、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合同法50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1,仍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为善意(就是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限签订该合同)的话,一般这个合同就会认定为有效,可以参照法条如下、民法通则66条,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综上,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