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的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了婚,说明赠与的条件已经具备,赠与已经完成。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返还。但是,法律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第一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返还。
第二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那么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律是这样解释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生活困难,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困难。而不是和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困难。所以,如果结婚后一年离婚。符合上面所说的两种情形的话,彩礼就要返还给男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