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1、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五)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这一条显然包含了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属于“其成员所有的土地”,说明宅基地已经是国有土地。
2、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二)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3、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三)的规定“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在解释该条例适用范围时指出,“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拆迁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释义》将此作为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说明城中村属于国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最高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前身)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城中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来源依据大致是以上这些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城中村是属于国家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