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11号令《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做法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行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处置流程限定》第六十三条限定,对非本辖区机动车行驶人申请在违法做法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行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行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行驶人的累积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