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试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国高端人才(
A类)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限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三)外国专业人才(
B类)外国专业人才是指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应当不超过60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四)外国普通人员(
C类)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的外国普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C类,国家实行配额管理。
(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聘用或依据中外政府协议聘用的外国人;
(二)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见习的外国青年;
(三)随从外国高端人才来华从事家政服务的外国人;
(四)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
(五)从事季节性劳务的外国人;
(六)其他实行岗位配额管理的外国人。
(五)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3.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