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控告罪不成立。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所以,罪成立的前提一般要根据是否企图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威胁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是否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关系来进行判断,如果只是发几个短信打几个电话的,不符合罪的要求,不能构成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