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变,还是归贷款人(产权人)。
2、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时,会要求贷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抵押物的所有权没有改变,担保公司只是取得抵押权即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