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提供上述文件所述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仓储服务,则可免征增值税。如为发生在境内的仓储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仓储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