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是以必需和实际发生为准。所谓必需,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某种营养品对于受害人恢复健康是必要的。 其计算公式为: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例如:刘在街被一辆摩托车刮了一下衣服,衣服上被刮破了一个洞。刘当场把摩托车司机拖下车来,并呼唤身边的几个朋友对其拳打脚踢,几个人用力击打司机的小腹、头部等部位,当周围的人给他们拉开时,司机已经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来经医院医治.司机逐渐康复,但内脏有一定程度的损伤。为了配合治疗,医院要求司机服用一定的营养品。这些营养品共花去460元。这种营养费用的花销是根据医院的意见确定的,也是必需的,因此是受害人司机所应当获得的营养费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