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要听信,是不会停止受理普通民事案件的。从2015年5月1日起,全国实行登记立案,禁止年终不收案,禁止以各种理由拒收案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有向上一级投诉,一定会得到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自诉,人民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人民对、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投诉。人民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