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都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仅仅是例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